實際上,日本人在《專條》中能夠要到“中國不指以為不是”的理據,與李鴻章自陷于“華夷體系”與“條約體系”之混亂的法理泥淖關系密切:“前與駐津美領事畢德格論及各使會議一節,據稱或以非使權應辦之事,或東使謂與各國無干,未便遵允,則亦無甚裨助。且各使即肯公平曲直,未必盡詘彼而直我。平心而論,琉球難民之案已閱三年,閩省并未認真查辦,無論如何辯駁,中國亦小有不是。萬不得已,或就彼因為人命起見,酌議如何撫恤琉球被難之人,并念該國兵士遠道艱苦,乞恩犒賞餼牽若干,不拘多寡,不作兵費,俾得踴躍回國,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討價還價,或稍得體而非城下之盟可比。內不失圣朝包荒之度,外以示羈縻勿絕之心,未審是否可行。”[19]無疑,能以50萬兩 “撫恤銀”即可了斷“牡丹社事件”,在李鴻章看來未必不是他外交能力的重要體現;可這一體現的道理性前提,卻恰好構成了日本人提出“中國不指以為不是”之說法的理直氣壯的根據。這意味著,日本在這場事件中,要的或許不是“錢”,而是“理”,尤其是其求之不得、卻又被主動相送的 “理”。事實是,在獲得這個“理”之前,日方所動用的全部心思、手段甚至軍事行動脅迫下的強詞奪理行為,幾乎都是圍繞它而切入、而展開的。那么,這個“理”的確切指向究竟是什么呢?
德川時代的琉球王國,位處中日之間的“兩屬”狀態。[20]然而,在“宮古島民臺灣遇害事件”僅 過去兩個月的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鹿兒島即派人來琉球,向琉球王府通報幕府時期的薩摩藩已更名為鹿兒島縣諸事。同時,答應豁免琉球拖欠薩摩藩的一切債務,并稱琉球人祖先乃日本人,而清朝皇帝不過夷狄,應早歸母邦,速為之圖云云。[21]同年9月14日,當尚泰王所派使臣尚健等謁見明治天皇時,日本方面竟出人意表地宣讀了天皇冊封尚泰為“琉球藩王”并“敘列華族”的詔書。[22]關于日本何以會如此迅速地著手琉球“處分”問題,有日本學者指出“宮古島民臺灣遇害事件”,應該被視為“東亞華夷秩序與萬國公法秩序相互沖突的典型案例”。正唯如此“明治政府才于明治5年合并琉球、設置琉球藩,并進一步否定了琉球迄今在日本和清國之間的兩屬狀態。因為只要立足于萬國公法的單純性原理,那么,琉球是清國領土還是日本領土,抑或‘無主’之地,便只能允許存在一種關系屬性,而華夷秩序眼里的所謂兩屬觀念,在這里并不存在。從這一邏輯出發,琉球漂流民被臺灣住民所害,對日本國民而言便意味著被清國國民所害,清國也就要為此承擔某種法律責任。可這樣一來,清朝把臺灣視為自國領土的觀念究竟根源于怎樣的法理依據,就成了需要回答的問題。明治政府試圖以該事件為契機,來一舉解決纏繞在東亞國際秩序形態上的全部問題,于是明治6年(1873)3月,日本政府便以《日清修好條規》批準為由,向清朝派遣了外務卿副島種臣”。[23]這意味著,臺灣自古以來即屬中國版圖這一自明問題,將被日方推向爭論前臺并準備接受各種角度的“拷問”。
“宮古島民臺灣遇害事件”發生后至明治6年,日本單方面急迫地“解決”琉球所屬問題及其相關行動,似乎都是在為出兵臺灣做鋪墊。但是,如果要移師臺灣,就必須先行證明被殺害的琉球人 乃“日本國屬民”;而琉民所屬關系問題一俟得到解決,日本向臺灣問罪,才有了充足的理由和借口。問題是,如果臺灣是清朝領土,那么,日本的軍事行動,就勢必因侵略中國而引發中日沖突。果如此,不但清朝,那些在東亞地區有著各自利益的歐洲列強,也一定會反應激烈,干涉紛至,致使日本前功盡棄,預謀難舉。于是,如何解構臺灣清屬的法理依據,就成為日本當局須絞盡腦汁、高調發聲的大問題。這意味著,副島種臣來北京交換《修好條規》的行為不過是幌子,其掩藏于換約背后的真實目的,乃在于刺探清廷對臺灣主權認識的虛實。于是就有了前引《日本國志》中副島種臣副使柳原前光與清朝總理衙門大臣毛昶熙、董恂討論“生番害人”時的那番對話。毛昶熙伊始不承認“蕃民之殺琉民”即等于中國人殺害日本人,因為無論臺灣還是琉球“二島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決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預貴國事而煩為過問”。可由于1872年琉球已被明治政府化為“內藩”,因此,柳原前光“大爭琉球為日本版圖”的用意,已不言自明。然而,當柳原問及“貴國已知恤琉人,而不懲臺蕃者何”時,毛昶熙的蛇足式回話卻讓日方始料不及并如獲至寶,即“殺人者皆屬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窮治”。這便是后來被日本人反復炒作的所謂“化外之民”說。[24] 在“化外之民”之所居被訛為“化外之地”,而“化外之地”即“無主野蠻之地”等系列歸謬下,[25]柳原前光撂下的“我邦將問罪島人,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等狠話,好像并未有違日本的征剿對象與清朝無關的邏輯預設。然而,如果僅僅一句“化外之民”就可以給日本提供足夠的出兵理由,那就過于低估了日本人的折沖能力。“牡丹社事件”中,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大久保利通,對中國有關臺灣主權的相關記載,似了若指掌,幾若學者然。[25]然而,中方亦同樣理直氣壯:“夫臺灣之事,貴國之兵涉吾土地,中國并未一矢加遺。且生番地方本屬中國。無論事前事后,不待本衙門論及,久為中外所共知”,“臺灣為中國地方,臺灣之內山非中國地方乎?”[26]“查各國所屬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各國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觀意有不足徑相詰難。中國與貴國修好條規第一條內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第三條內載兩國政事禁令,應聽己國自主,不得代謀干預, 不準誘惑土人違犯各語,所言極為切要。夫臺灣地方,本屬中國,不待辯論,久為中外所知。其如何繩以法律及兼轄各廳縣之處,中國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務,當有中國照約查辦。”[27]
在中國歷史上,三國時代與臺灣的人員往來和元朝的對臺建制已自不待言,1688年清朝收復臺灣后始設臺灣府與臺灣、鳳山、諸羅三縣隸屬福建省的事實,則尤復不容置喙。[28]在正式統一臺灣前,清廷曾與鄭氏有過多次談判。清廷何以必須收回臺灣,不僅因臺灣世屬中華,而且連當時的臺灣支配者,亦是中國之人。當鄭經提出“茍能照朝鮮事例,不削發,稱臣納貢,遵事大之意,則可矣”等要求時,[29]康熙的回答至為明確:“若鄭經留戀臺灣,不思拋棄,亦可任從其便。至于比朝鮮不剃發,愿進貢投誠之說,不便允從。朝鮮系從未所有之外國,鄭經乃中國之人。”[30]而且,臺灣與清廷和琉球與清廷,在關系的性質上畢竟是有差異的,即前者是中國領土,而后者是朝貢藩邦。唯此,當 鄭經要求“請照琉球、高麗外國之例,稱臣奉貢,奉朝廷正朔,受朝廷封爵”時,康熙堅決不允,認為 “臺灣賊皆閩人,不得與琉球、高麗比”。[31]可在如此歷史事實面前,日使為什么還要對“牡丹社事件”中昭然若揭的對華“侵越”行動持所謂“版圖之義未確,則侵越之名未當。本國斷斷不能承認此鶻突不了之案,而甘受不容之罪”等否定態度呢?又何以將中國隱忍寬容、竭力維和的“不以一矢 相加遺”行為反消為自認理虧的無奈反應呢?[32]這除了能證明學界以往的推察尚略顯淺表外,還極易讓人忽略西方國際法所擁有的解構力量,以及日本人超常發揮這一近代國際關系規則的深層用意。事實是,在臺灣主權問題上,清廷的法理與歐洲的法理并不缺乏可以對話的空間,而日本方面最終也并沒有堅持仿佛已被它認定了的“臺非清屬”結論。
大久保利通的老到,要求他與清廷交涉的第一時間就必須擺出一副理直氣壯的姿態,并在居高臨下的攻勢中展開其看似縝密卻未免牽強的設計。首先,針對清廷所謂“化外不治”者應“宜其風俗,聽其生聚”等說法,大久保的狡辯是:“無律是無國也,此二語奚足以為屬土之征?貴國于土蕃,果有立法治民之權,則其俗必不可縱者有一焉。曰戕害漂民是也。此事土蕃習以為常,無所畏憚。貴國以為嘗有法治之實歟?”[33]在他看來,臺灣是否屬于清國,關鍵要看其有無政教:“茲所辯論兩相抵牾而不合者,由臺蕃屬否之實未判也。要判其實,不得不征該地有無政教。”為什么這樣講呢? “夫歐洲諸名公師所論公法皆云: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為所屬。是為理之公者”,“今只要請教一言,曰不論化之內外,政之有無,未繩以法律之民,未設立郡縣之地,而稱該地在版圖內,抑亦有說也 歟?此是兩國議事吃緊公案。此案未了,所謂悉心同商辦法者,將從何說起?其將何以善將來乎?是以本大臣所以不得已于再三也。附呈公法匯抄一冊,以便照閱,幸垂熟思。抑貴國既指臺蕃自稱以為屬在版圖,而疑我國有犯其權以致節外生枝。所引修好條規統系兩國交際條款。今臺蕃既在中國之外,則絕不與之相涉,況代謀干預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愿。本大臣所詢及者,只在貴國政教之實果否施及臺蕃,非問貴國內地之政,焉得謂害貴國自主之權哉!”[34]大久保利通遞呈給中方的《公法匯抄》,[34]無疑為他的以上言說提供了現行而強勢的法理注腳:“茂龍西利氏為公師出于最近時而推重于世者。其言曰:‘……凡稱占有者,尋覓新域已有占據之意向而施以實政之謂也……’又曰:‘各國得有權兼并無人之境及蠻夷之地者,必由開疆辟土教化其民創造其政。凡國之主權,非施于實地則無得焉……若一國廣略蠻土自稱執主權而其實不能開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誼,而又阻他國使不得開其地也……故一國雖有掌管邦土之名而無其實者,他國取之不為犯公法。’”[35]大久保甚至干脆直言:“貴王大臣專以修好條規為言,不欲省本大臣所進萬國公法。夫修好條規之與此案不相涉,本大臣業經言之,今不必論! ”[36]這幾乎等于說,在西法的衡量下,不但臺蕃毫無政教且不在中國版圖之內,甚至即便被外國據為己有,也不算違背公法!問題是,中方大臣除了《修好條規》外,似不甚詳于“公法”,且敢直截了當承認之:“貴大臣欲引公法,不據修好條規云云。即以萬國公法言之,貴國舉動是否與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論。本王大臣未能詳悉泰西公法全書精義,不敢據以問難。”[37]而大久保卻堅決主張以“公法”斷案:“夫兩國遇有爭端,將何以為決?曰事證,曰公法。不以事證,無以為據;不有公法,無以為斷”,“夫管屬之義,由有實政。無實政者,不得為管屬。公法所論,亦經本大臣抄出供閱。貴王大臣乃以未能詳悉為詞,于晤談時又云‘公法專錄泰西事,中國不在其列’等語。蓋有國斯有國法,有萬國相交斯有公法,是理之不可淪者”,“夫公法既不足省,事證既不足據,則兩國爭端,究何所決?”不難發現,中方越不談“公法”,大久保就越發強調之,直至最后將日本對清廷的外交壓迫推向極致方肯罷休:“我國自護我民不得已而有懲番之舉,非可中沮。自今以往,山內山后,將益開辟榛莽,服者撫之,梗者鋤之,以終吾事”,“嗣后縱有千萬辯論,本大臣斷不領教。即有善巧辦法,亦不愿聞也!”[38]然而,大久保表達中最重要的話語,我以為當在“我國自護我民不得已而有懲番之舉”這一句。
不懂公法,顯然使清廷在臺灣主權問題上頻生語塞,攻防失序,這一點已毋庸諱言。[39]隨著爭論的升級和曰方的步步緊逼,臺灣歸屬問題已迅速淹沒了其他所有矛盾和爭執,成為清廷必須全力營救的最大急務。于是,一個戲劇性的變化“及時”地發生于日本的一個暗示中,即接下來將要討論的所謂“兩便辦法”。[40]在臺灣主權問題已受到空前威脅的情況下,聞此暗示,竟使清廷軍機大臣文祥大喜過望,仿佛終于找到了保全臺灣的稻草:“本大臣前因來文內言及兩便辦法之語,意謂貴大臣欲行歸結此按〔案〕,與本大臣從前向柳原大臣所談肺腑之言,及貴大臣初次所言‘專為保全和好而來’之語相合”,“若能平心商酌,有直截了當之語,不只顧全一面,將此事便兩面皆可下場,庶不至與兩便之說相背。亦知貴大臣欲全和好,或不至如本大臣所慮”。而且,當日本方面索要償金的說法一經流露[41],則中方曾一度強硬的態度,竟旋即丕變:
一、貴國從前兵到臺灣番境,既系認臺番為無主野蠻,并非明知是中國地方加兵。夫不知中國地方加兵,與明知中國地方加兵不同。此一節可不算日本的不是。二、今既說明地屬中國,將來中國于貴國退兵之后,中國斷不再提從前加兵之事。三、此事由臺番傷害漂民而起,貴國兵退之后,中國仍為查辦。四、貴國從前被害之人,將來查明,中國大皇帝恩典酌量撫恤。[42]
從起初的侵越糾彈到最后的自尋“下場”(臺階),且以不知者不怪為由反謂日方侵臺“不算日本的不是”以及“貴國從前被害之人,將來查明,中國大皇帝恩典酌量撫恤”等說法,均表明中方在“牡丹社事件”問題上對日本所謂“我國自護我民不得已而有懲番之舉”的說法,已開始持默認甚至肯定的態度。日本在進入談判程序后口頭上似乎并不認為“兩便辦法”與“屬不屬之論”有何關聯,但一俟補償即行退兵的承諾[43],卻在保臺問題上給了清廷貌似“失而復得”的巨大獲得感甚至成就感。然而,清廷之所以會有如此反應,除了在“公法”辨爭上自認不敵外,亦不乏軍事實力不及日本的現實憂慮:“議者咸謂日本迥非西洋之比,然有明中葉全盛之時,萃俞、戚、譚、劉之將才,竭蘇、浙、閩、粵之兵力,狼噬豕突,數十年而后定,不可謂非勁敵。其陸戰雖西人亦憚之。臺灣與之鄰壤,形勝扼要,物產豐饒,彼既利欲熏心,未必甘為理屈;而所以敢于鴟張者,則又窺中國之器械之未精,兼恃美國暗中之資助。其已抵臺南各船,均非中國新船之敵,而該國尚有鐵甲船二號,雖非完璧,而已摧尋常輪船,則綽綽有余。彼有而我無之,水師氣為之奪,則兩號鐵甲船,不容不購也。”[44]這意味著,中方即使集中全部精力去應對日本,臺灣亦未必確保,遑論兼顧其他?而對日本來說,琉球的歸屬問題,顯然已在這番折沖樽俎中水到渠成,再無懸念。這幕由日本所導演的“雙蠃”大戲,意味著日本在這場外交博弈中,其實已獲完勝。換言之,中方真正的失守和日本切實的獲取,并不是臺灣問題,而是琉球王國此后的所屬或曰主權問題;而日本在談判中著力最多、辯詞最強的臺灣歸屬案,可能反而是它最不想、也暫無能力解決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并且也直到這個時候,日本人對“屬不屬之論”不再感興趣的表白,似乎并非假話。在被日方用來威壓清廷的“公法”這個邏輯嚴密、前提苛刻和令人難以招架的西力裝置面前,前近代東亞地區的舊規則曾如此困頓不堪,以至清廷在日本人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佯攻下,竟急著去“丟卒保車”,而且在清廷的秤盤上,似乎如此輕重選擇,還蠻劃算。清廷顯然忘記了其如此行為的無窮后患——中國用以連接區域關系長達兩千年之久的“宗藩”紐帶,從此已踏上了 “寸斷之旅”。從這個意義上說,大久保等人為轉移中方的琉球注意力而大行“攻其所必救”策略的超級外交手腕,其終竟收獲到對方的感恩戴德之效和以失為得之幸!不僅如此“牡丹社事件”解決后,沈葆楨、丁日昌等人還率部全力加強臺灣海防,生恐日本再度襲來。[45]可實際上,幾乎從一開始,日本對琉球主權的暗中設計及其行動力度,就遠遠超過了其在臺灣歸屬問題上的公開式論辯。而中方的“懇請互讓”態度和“臺海強固”措施,還反諷地構成了對日本的真實目的和解體東亞行動的暗默式“配合”。
轉載請注明:北緯40° » 日本拆解“宗藩體系”的整體設計與虛實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