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在《中日和平條約》中沒有提及專門的賠償問題,根據第十一條:“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因此,中日之間的賠償問題,按照舊金山和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14條,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聯盟國放棄賠償請求權、聯盟國與其國民放棄其他于戰爭期間被日本及日本國民戰爭行為之賠償請求權,以及放棄占領之直接軍事費用請求權。”這意味著個人無法再向日本提出索償要求。
中國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并沒有明確說明個人無權提出索償。但是從一系列的協議和實踐中都表明了這個態度。
首先,中日在聲明中提及的是“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這樣表述的原因在會議記錄中詳細記載:日本認為在《中日和平條約》中,中國(民國)已經放棄過戰爭賠償的權力了,日本認為當時臺灣是中國的代表,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中國既然放棄了這個權力,就不可以再放棄一次。中國接受了這個說法,于是改為了“要求”這個字眼,因為要求可以重復提出,而權力只能被放棄一次。這意味著,中國及其國民,對日本索償的權利,已經在舊金山條約、中日和平條約和中日聯合聲明中被放棄了。即便中國現在認為在中日聯合聲明中放棄的僅僅是國家提出賠償的要求,那其國民也僅僅能提出這個要求,而無獲得賠償的權利。
其次,在中日聯合聲明后,中國長時間內宣傳中日已經解決賠款問題,以及禁止國民向日本提出索償的要求。根據童增自述,在1990年他開始搞索償問題時,“人們普遍認為隨著中國政府放棄戰爭賠款,所謂的受害賠款的問題已經解決了。”他的文章被禁止發表。在寫成萬言書之后,他被單位辭退。1993年,還因此被公安部立案抓起來,索償運動需要走到地下。[3] 王瑜在80年代搞對日索償,也被吉林政府阻止。直到1995年3月,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才說:“《中日聯合聲明》并沒有放棄中國人民以個人名義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的權利。”這距離中日聯合聲明已經23年了。
中國長期不提個人賠償的另一個后果是,這些賠償要求提出的時候已經是戰后40多年的事了。作為民事訴訟,即便從1972年開始計算,絕大部分已經過了20年的時效。索償方盡管提及聯合國1968年2391號決議《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4],但這條公約僅僅針對刑事罪行,和民事索償沒有關系。
第三,國家達成戰爭賠款協議后個人再提出對國家政府賠款缺乏成功先例。中國指出德國有戰后向個人賠款的先例,但如前所述,德國亦沒有因為戰爭罪而向個人賠款的先例。以德國和希臘為例,希臘認為,德國應該為在1944年希臘實行的迪斯托莫大屠殺(Distomo Massacre)的受害者賠償約4千萬歐元,德國以1960年德國希臘已經達成賠款協議為由拒絕支付。
在美國1999年,退伍軍人Lester I. Tenney訴訟日本政府一案中,美國政府指出,美國和日本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完成戰爭賠款的協議,因此日本政府無需再賠款,法院支持了辯方的觀點。
這類的個人索償的訴訟只能對私人的公司有可能成功,一旦牽涉到日本政府,則難以繞過中日聯合聲明的障礙(以及其他一些障礙)。2000年11個中國強迫勞工和鹿島公司成功通過和解達成不承認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得到“捐獻”就是一例。但中國的代表對此并不滿意,聲稱日本律師出賣了他們。2001年的三井勞工案中,法院一審作出了企業賠償裁決,但否認了日本政府的賠償和道歉責任,二審中甚至推翻了企業賠償的裁決。由此看來,如果企業肯和解,才是中國勞工能夠拿到補償的條件,惟由于戰后日本公司變化劇烈,再找到如此肯和解的私人公司不太容易,同時也存在舉證、失效等一系列困難。
最為接近的是德國的強迫勞工的問題,受害者多達 1200萬人(絕大部分還是集中營的猶太人)。在1999年,通過艱難談判,德國政府和私人公司和勞工索償方達成協議,由德國政府和業界各出一半資金,成立一個“記憶、責任和未來”(Stiftung Erinnerung, Verantwortung und Zukunft)的基金,對強迫勞工進行補償,平均每人得到2600歐元左右。根據相應的2000年8月12日的法案,對受害人所支付的是“補償”(Financial compensation) ,而不是“賠償”(reparation)[5]。
但日本也不是沒有類似的辦法。1995年,日本也以政府和企業各出資一半的方式設立亞洲婦女基金會,給慰安婦受害者提供200萬日元的賠償金和首相簽名的道歉信。這個計劃是有相當誠意的,并且得到東南亞國家(菲律賓、印尼和荷蘭)的良好反應。但是在韓國、中國和臺灣卻遭到猛烈抨擊和拒絕,原因是她們認為其中一半的資金來源于民間而不是政府。
在我看來,個人索賠還是按照類似的方式以集體訴訟的形式進行國家企業和受害者三方的一攬子解決方案比較適宜。即有日本人提出的“政治解決方案”[6]。惟有慰安婦解決方案的不愉快先例,這個方案大概既不受中國索償者歡迎,也不受日本政府歡迎。
文/黎蝸藤 來源:作者博客
轉載請注明:北緯40° » 客觀評價日本的戰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