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指示快速成為政策:80年老干部離退休制度建立,養老雙軌制具雛形
高層的指示很快就成為政策。1980年9月《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頒布,1982年2月,《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 的決定》出臺。至此,公職人員和職工的養老開始分道揚鑣。根據規定,“干部離休后,原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 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干部一樣對待,并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
老干部離休制度,并不是誰都能享受到的,它只針對1949年9月30前參加工作的干部。盡管當年出臺政策是好讓老人退下去,但這兩條法規成為日后公職人員養老的制度基礎。
90年代初雙軌制成型:工人要掏腰包養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仍由國家全包
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對企業職工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此后,工人養老不再由國家全包。但國務院又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不執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1992年,原人事部就曾下發《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上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要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按照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在城鎮各類職工中逐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精神,逐步改變退休全部由國家包 下來的做法。”人事部還在云南、江蘇、福建、山東、遼寧、山西等省搞了局部試點,但最終改革以失敗告終。公職人員養老依然沿襲舊有制度,由國家全包。
1993年國務院頒布《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實行職務級工資制,規定“離休人員,按離休前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的全額發 給”,同時規定實行新工資制度后離退休公職人員的退休標準:職務工資和津貼按國家有關規定打折扣后計發退休費,費用列入國家預算。該規定成為現行公職人員 養老制度的法律基礎。從此,企業工人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又再被劃分為兩個世界。一般而言,職工退休后退休金普遍只有退休前工資的60%左右 ,而公職人員的養老金則有退休前工資的90%。
根據統計,到2005年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平均高出企業職工兩倍多,如果算上津貼、補貼等等,差距更大。據媒體報道,2012年,職工與公職人員的兩者之間的差距可達3倍之多。
2010年全國兩會時間,寧波市政協副主席范誼說了一個典型例子生動說明了職工與公職人員養老差距:“兩會前,國企退休老干部董岳童,聯合30多名企業退 休人員給我寫信。信中介紹,一名在縣級機關做門衛的退休人員每月能領到4600元,而董岳童等人的退休金還不足2000元。企業按月繳納退休金,公務員不 繳納退休金,可退休金反而最高。”
取消“雙軌制”:僅向事業單位人員開刀,絲毫未觸及機關公務員
公眾對養老金雙軌制怨聲載道,要求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的呼聲日漸高漲。2009年,國務院重啟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 搞了試點,改革方式包括有: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
據了解,由于改革之后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的收入將大幅降低,改革遭到特別事業單位人員特別是知識分子的抵制。2009年兩會期間,科教文化界共有大約120名政協委員提出議案,要求暫緩實施這一改革。
“全國月人均養老金仍只有1080元說明平均養老金太低了,應該考慮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而不是降低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正確的‘養老金制度改 革’,應當是讓企業的養老金向事業單位的養老金靠,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而不是讓事業單位向企業靠,降低工人和知識分子的待遇。”全國人大代表戴敏對媒體 道出抵制的緣由。2009年兩會期間,他提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惠及于民”的提案對事業養老改革提出異議。
“對公務員來說,改革沒有預期,自然是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而改革設計者——公務員群體本身未能成為改革的對象,致使公眾對改革所能達致的公平性產生疑慮。”戴敏還指出,養老金改革只向事業單位開刀,絲毫未觸及機關公務員,改革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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